时间:2015-04-30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陈宇
陈老先生的老宅子位于顺德区乐从镇沙滘居委会东村后街,是一座具有清代历史居民建筑风格的建筑物。由于附近一处工程施工造成地基受损需要重建。屋主认为修复应按照文物标准,提出了高达88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屋主
古屋是文物,不能按一般修复
2011年5月,顺德区乐从镇沙滘社区东村部分房屋和街巷路面出现不同程度的开裂、沉降,其中一间业主称有上百年历史的古屋地基受损,需拆除重建。经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勘测调查,认定乐从某知名家具企业(以下简称:家具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是造成该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此次地质灾害共有受损户1328户。
事后,该处房屋所有权人之一陈老先生与家具公司签订《评估机构选定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鉴定公司、建筑设计院、造价咨询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鉴定和评估。2013年3月,上述三家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认为案涉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为C级,建议拆除重建,工程价值为20万余元。
同年11月,陈老先生又单方委托建筑设计公司、工程顾问公司再次对房屋修缮进行工程评估,评定的金额为88万余元。陈老先生出示了一系列文件,以证明受损房屋建于明末清初,不属于普通建筑,属于古代建筑,具有文物保护价值。它的修复、重建的工艺、材料等都应与普通建筑有非常大的区别,费用不是修复或重建一座现代建筑可以相比的。
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陈老先生将家具公司和建工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
不能证明涉案房屋是文物
两被告认为,第一次的鉴定是在双方共同委托下进行的,双方均应认可该鉴定结果;同时,与讼争房屋相似的另外四处房屋已经根据相关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签署了赔偿协议书,认可了评估结果,而此处房屋并没有与此相关联的四间房屋具有任何的差别性或独特性。此外两被告还认为,陈老先生不能证明涉案房屋是文物。
[法院]
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以普通房屋修缮标准赔偿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第2次鉴定过程中,两被告没有参与,也不知道鉴定的经过。陈老先生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并没有明确告知鉴定的真正目的,鉴定机构在作出评估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鉴定结果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因此鉴定程序存在瑕疵。
损害赔偿金额方面,法院认为应以填平损失为标准,不应使原告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在选择重建材料及工艺时应考虑损害赔偿的特性,选用通用材料及工艺进行修复重建较为妥当,不应以相对较高标准的古建筑材料及工艺作为基础制作设计方案及评定造价。
法官表示,陈老先生自称案涉房屋建于明末清初,其使用已有百年。但众所周知,房屋经年累月使用,必然存在自然老化及损坏的情况,如建筑木构件的老化腐朽,墙身彩绘、灰塑装饰的色彩陈旧脱落,门窗活动部件使用损坏等均与被告建筑工程造成的损害明显无关。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书》受双方委托,程序合法,结论科学合理,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此,法院采纳该鉴定结论作为确认赔偿金额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家具公司、建工公司仅需向陈老先生赔偿损失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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