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27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广州日报
学者了解战后对日追索文物始末
从1931年到1945年长达14年之久的日本侵华战争中,侵华日军对我国珍贵文物的摧残和劫夺骇人听闻。但是,由于战时的特殊情况,对被日军毁损以及劫运日本的中国文物,至今并无详细准确的统计。
上海大学教授陈文平曾经旅日5年,大量走访了日本当地博物馆和私人文物展览,见到很多名录都没有收录的文物珍品。而对日文物追索从战后开始一直在进行,为了了解这段历史,陈文平还专门走访了已故大收藏家,曾亲身赴日参与战后对日文物追讨工作的王世襄老人,了解战后对日追索文物始末。
“日本收藏中国文物之多、之精、之广都是我们难以想象的,与此同时,想要追索这笔战争赃物也是非常困难的。”陈文平教授认为,从流失文物资料和数据方面的整理工作做起,理清文物流失的路径,才能为将来追讨文物扫清障碍。
1999年7月,陈文平曾经专程远赴北京,探访当年赴日追索我国被劫文物的代表团专员王世襄先生。王世襄先生曾担任故宫博物院、北京文物研究所研究员,是著名的文物专家。
根据王老回忆,1946年8、9月的时候,时任故宫博物院院长马衡对王世襄说,接到南京清损会(即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来信,准备派人去日本,交涉赔偿文物。
最终,王世襄被指定为清损会派往日本的专员,当时的清损会交给他美元2000元,此款包括差旅费、治装津贴、文物回国运费等。
据王老回忆,战后赴日追讨文物已是困难重重,“到达日本后,代表团看到盟军总部关于要求赔偿文物的条款规定时,都大为失望。规定写明要求偿还的文物必须确实经证明是抗战期间被日本劫夺或盗窃的。损失的文物要求能列举其名称、年代、形状、尺寸、重量等,最好附有照片;对劫夺的情况要求写出原有人、原在何处、何时被劫夺等,如被日军劫夺,要求能说出番号等。这样才算材料完整,盟军总部才能督促日本政府去追查文物下落,至于材料完整是否就能查到追还,也未可知。如查不到,有材料也是枉然。我们查阅了国内寄来的材料,可以说没有一份够得上材料完整的。因为中国的文物损失多在日寇的侵略战争中,城市村镇,或遭轰炸,或遭洗劫,在国破家亡之际,又有谁能留下文物损失的完整材料呢?要求写明日军番号,更是不可能的事,因为番号向来都是保密的。我们当时对盟军总部规定的条款如此苛刻,十分气愤,它只对日本有利,对中国不利,而且已经到了偏袒庇护的程度,实际上它为追查偿还中国文物损失设下了一道障碍。我们认为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同意盟军总部规定这样的条款,当时没有据理力争,致使此后的追偿工作无法进行。这时只好一方面通知国内,寄来的材料越详细、越完整越好;另一方面,即使材料不够所谓的完整,还是向日本政府提出。当然日本政府可以借口不完整而回称无从查找,以致毫无结果。”
需先做资料工作再追讨
进入1948年,国际形势发生变化,美苏矛盾日益尖锐,中国人民解放战争进入战略反攻阶段,美对日政策公开转变为扶持日本,企图把日本建成在远东的桥头堡。
因此,美军极力劝说其他国家放弃对日本索赔,包括公开反对以日本若干文物补偿损害最严重国家的提案。1949年6月23日,远东委员会举行会议,就文物补偿案进行表决,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菲律宾、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11个国家,9国投赞成票,苏联弃权,然而由于美国使用否决权,而使此案流产。因而,可以说美国等国的政策,造成二战后被日本劫掠的大量中国文物不能回归中国的严重后果。
据陈文平介绍,关于文物归还,国际法上的先例在上个世纪就已出现。近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一个现代国际法的原则:任何因战争原因而被剥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归还,这个原则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而对于中国人民来说,先做好扎实基础资料工作,掌握文物的相关数据和出处,再从法律层面追索才是当务之急。”陈文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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