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27 来源: 新闻晨报 作者: 新闻晨报
2012年,年逾七旬的刘光嘉和妻子将闵行区政府告上法庭,刘光嘉认为区政府强拆了自己宅基地及私人博物馆,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共提出20项赔偿,合计2.8亿余元并返还相关物品,该案曾被称为“有史以来最贵民告官案”的诉讼官司。
昨天下午,长宁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对宅基地房屋、庭院与相邻鱼塘组织实施强制搬迁行为违法等大部分诉讼请求,原告因观赏鱼、奇石盆景等物品损失获赔50万元。
强迁范围是否含“博物馆”
2012年4月27日,闵行区政府对刘光嘉、朱荣周位于闵行颛桥镇安乐村潘家34号约500余平方米宅基地上房屋和相邻约2000余平方米鱼塘上原告所称的“奇石盆景博物馆”实施强制搬迁。
在2013年12月11日的公开庭审中,双方的争论焦点是“奇石盆景博物馆”是否属于法院裁定的强迁范围。
据悉,2011年,闵行法院曾作出行政裁定,要求原告在接到裁决书之日15天内搬离原址。刘光嘉夫妇的代理律师指出,“原址”指的是407.91平方米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法院裁定的强迁范围则是包含该房屋在内的占地共582平方米的宅基地,而宅基地外的“奇石盆景博物馆”并不包含在内。
闵行区政府代理律师表示,从强制执行前的原告宅院现状看,有证宅基地还是扩占土地(扩占鱼塘),皆在同一宅院范围之内,皆在本案《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裁决书》的认定范围内。裁决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其申请强制执行范围亦包括了整体宅院(含“博物馆”)。
法院认定强拆未超范围
昨天下午,长宁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从拆迁许可证、估价分户报告、裁决申请及裁决书内容看,均将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纳入拆迁补偿与搬迁范围,强制搬迁未超越范围。原告主张的人身及精神等损害赔偿的3项行政赔偿请求,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不能成立;主张的财产损害赔偿的15项行政赔偿请求,其主张的不可搬迁物品,属于拆迁补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对该部分赔偿诉请,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对于围墙外的奇石与盆景、鱼塘中观赏鱼等物品,公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物品损失系因被告疏忽遗漏所致,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了被告疏忽遗漏未予以搬迁及刘夫妇主张物损品种、数量与金额的合理性、参照同类物品的估价等情形,法院认定酌定赔偿金额为50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刘光嘉当庭表示了上诉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