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04 来源: 四川在线 作者: 四川在线
5村民“受雇”帮人盗窃价值3.5万元乌木,得手后按约定各分得“劳务费”1000元。落网后受审时,几人辩称自己的行为是受雇帮工,不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近日,记者从北川法院获悉, 该院日前审理了这起盗窃案。最终,包括5名“受雇”村民在内的8名被告,均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5村民“受雇”异地盗窃乌木
2015年1月6日凌晨,家住江油市太平镇某村的刘甲(化名)与刘乙(化名)、胡某共谋盗窃巩某放置在北川永安镇平桥村的乌木,后由刘乙驾驶轿车,搭载刘甲、胡某到平桥村踩点。
由于乌木沉重,搬运困难,刘乙决定雇请几个熟识的村民帮忙。
2015年1月9日晚,刘乙邀约熟识的蔡某某、王某某、蒋某某、杨某、田某某共5人帮忙盗窃乌木。5村民开始有些犹豫,刘乙许诺事成后,每人可获得1000元劳务费,几人便表示愿意帮忙。随后,几人从江油市太平镇出发,前往北川永安镇盗窃乌木。
次日凌晨,刘乙等7人在永安镇平桥村会合,因踩点时已发现现场装有摄像头,7人就用事先准备的帽子、口罩、布条等物遮掩面部后,将一根乌木抬上三轮摩托车,由胡某驾驶,搭载王某某、杨某运往江油市,刘乙随后驾车搭载其他人返回。
被盗乌木价值3.5万 嫌疑人陆续归案
当日凌晨,几人将乌木运至江油市太平镇某村后,刘乙邀约刘甲到场查看窃取的乌木,并让其联系销赃。同时,刘乙兑现承诺,给蔡某某、王某某等5人各支付劳务费1000元。之后,刘乙与胡某商议,将盗窃的乌木藏匿于该村胡某某家中。
巩某发现乌木被盗后,立马报案,北川警方根据现场的蛛丝马迹,于2015年1月15日将刘乙、胡某、蔡某某抓获。随后,王某某、刘甲等5人陆续投案。
经鉴定,涉案乌木市场参考价在每吨10万元左右,被盗乌木价值共计3.5万元。案件侦破后,被盗乌木被成功追回发还给巩某,帮忙盗窃的蔡某某等5人各退赃款1000元。
8被告均领刑 “劳务费”上缴
2015年5月13日, 北川检察院以盗窃罪将刘甲等8人起诉至北川法院。庭审中,蔡某某等5人辩称,他们的行为是受雇帮工,不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法院认为,8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00元至3000元不等;同时,判决蔡某某等5名被告各退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杨静 黄志富)
◎法\官\说\法
帮工? 共同犯罪?
蔡某某等5名被告的行为到底属于帮工,还是共同犯罪?审理本案的北川法院法官高国建认为,被告偷窃乌木的时间是凌晨,不是正常的帮工时间;从行为方式看,被告用事先准备的帽子、口罩、布条等物遮掩面部,将乌木抬上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帮工的一般行为方式,更符合盗窃行为特点;从获得的报酬来看,刘乙给蔡某某等5人各支付“劳务费”1000元,而当地的正常工价是100元左右,而他们领到的报酬是正常工价的近十倍,更符合分赃的行为特征。因而蔡某某等5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属于帮工,应属于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