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11 来源: 中国商报 作者: 赵玉国
艺术圈资本操作的例子不在少数,画商在亲手捧红画家之后却又望尘莫及也并非个案,这其中固然逃不开道德和诚信的话题,但似乎“理性”一词是最应该被重视的。
【事实回放】
日前,著名画商吴立平起诉知名国画家范扬一事引发了艺术圈广泛关注。据吴立平陈述,他8年内耗资1000多万元炒作、包装范扬,最终把范扬的国画作品从每平尺6000元炒到每平尺15万元。如今,吴立平却起诉范扬一直拖欠2000平尺左右的画未给,导致吴立平负债累累,面临破产。
该事件从2007年12月31日吴立平与范扬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开始,双方约定甲方范扬委托乙方处理艺术品推广及协助日常工作,包括负责范扬的出行、上下班接送、票务、商务洽谈、资料汇编、文章及交流、简单劳务,参与独立画展、联合画展、艺术博览会、专题拍卖会;协助媒体宣传,包括报刊、影视、电台、出版、记者见面会、专业网站,另外负责作品交接,而且约定每年底甲方提供作品累计不低于500平尺。协议的第五条还约定了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标准是每平尺1万元。也就是说,在合作期间,画商吴立平为画家范扬所提供的所有服务以及开支,折合成人民币,由范扬以画作每平尺1万元折抵。吴立平提供的服务是1000万元,被告就以1000平尺的画作折抵。
之后,双方在2008年到2012年之间有过多次资金往来,并于2008年10月6日签订协议,规定范扬以作品作为还款,作品总量600平尺冲抵2008年9月28日吴立平为范扬购置帝豪花园别墅垫资的600万元,并在20个月内付清。但据吴立平透露,双方合作8年来,范扬至今一幅画都没有给。而8年来吴立平付出的费用合计约2000万元,包括各种拍卖会、画展等方面的宣传、劳务等服务费1300多万元,帝豪别墅600多万元房屋购置款,北京购买四合院的400多万元,这些费用支出都有单据为证。也就是说,范扬总共欠了至少2000平尺的画。
据了解,最终促使吴立平起诉范扬,是双方一份带有“隐藏性条款”的协议。据称,范扬今年春节前曾答应从吴手里以600万元回购7张画,但范扬拿到画后迟迟未付剩余的1/3尾款。在吴报警后,双方在调解员的调解下签订了一份由范扬起草的协议,范扬在协议中以隐藏性条款单方面约定之前的所有协议无效。如果最后这份协议生效,范与吴之前签订的协议将无效。对此,有艺术市场专家表示:“国外很少会有画商与画家相互起诉的情况,因为国内大多都基于朋友关系,没有成熟的契约关系。”
其实该事件除艺术市场的道德与诚信问题外,也无意之中将国内艺术品背后的资本运作问题摆上了桌面。8年内范扬的国画价格涨了25倍,这除了画家本身的实力外,资本的作用不可忽视。画商和画家之间的合作本是互相依存的,而且是长期投入与回报的关系,但在该事件中画商却负债累累。吴立平说:“得罪了画家就不和你玩了,这也是艺术圈的行规。”实际上,这恐怕是中国艺术市场的一种普遍现象。
【观察者说】
张雅臣(职业书画家):损害的不仅是个人形象
最近从微信朋友圈看到了范扬和吴立平之间的一些事事非非,我还是感到有些吃惊,因为毕竟范扬是我比较喜欢的艺术家;另外,从中国整个艺术市场生态来看,又觉得比较正常。
我认为,一个艺术家在当今社会中更重要的是保持应有的艺术素养和艺术操守。“范吴之争”现象在当今艺术界远不是个体现象的偶然,而是充斥在艺术界各个角落,只是程度不同罢了。画家与画商之间应该是什么关系?画商给画家提供服务,画家给画商应有的回报,本来是一种很默契的合作。但是,随着画家地位和润格的变化,这种默契屡屡遭到破坏,画家和画商只能从朋友变成仇人对簿公堂。当今艺术界出现的种种大师直接引领和影响着艺术界的发展,如果大师们没有保持好个人操守,不仅会毁了个人形象,也会给整个艺术界带来负面影响,甚至说是一种毒化,这是一个很严肃的社会问题。我认为此事件应该作为对艺术家们的警示,艺术家一定要强化个人艺术操守,尤其是那些知名艺术家,这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赵博(北京瑞宝行艺术馆执行馆长):违反规则的人迟早出局
在艺术圈,经纪人推介、包装艺术家,让价值更大化,这本无可厚非。假如这是一个接力棒,艺术家找到经纪人,经纪人通过商业运作将艺术家推向市场,从而经纪人和艺术家双双获利。从此艺术家有了更高的知名度,作品为更多人收藏;经纪人获取了经济利益,如此良性循环下去,前景必然是光明的。而在现实中,却出现了很多能合作不能共赢的案例,艺术家与经纪人双方在良好的开头后逐渐走向恶性循环。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应该负有义务。如果一个艺术家享受着国家给予的福利,那他肯定会以百分百的努力创作最好的作品来回报国家;那么当艺术家享受市场经济带来的豪宅、豪车、地位等时,是不是也应该想想那些种树人、挖井人呢?
中国艺术市场在运营方面本就不规范,一级市场低迷,二级市场却很火爆,可以说艺术品经纪人是在夹缝中求生存。艺术家左手是作品的创作者、右手就是销售者,画廊往往也把作品送到拍卖行去销售,而拍卖行场前场后销售的事情屡见不鲜,每个人都身兼数职,鱼龙混杂。那么多画廊、艺术馆致力于中青年艺术家的培养,却培养一个,忘恩负义一个,未来还有谁愿意去做这些事?我们没有资格指责“范吴之争”的任何一方,只做到规范自我就好了。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儿,艺术家的本职就是好好创作艺术作品,把这些市场的事交给那些懂商业运作的人又有什么不好?总之,市场的事儿让市场自己说了算,迟早会让违反游戏规则的人出局!
周建辉(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从法律角度见证合同的重要性
在此事件中,范、吴双方由和谐的合作关系走到对簿公堂的尴尬关系,其实是双方对事实的理解不同,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导致积怨的产生并扩大。为了证实自身诉求的合理性,双方在法庭上均提交了证据。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为了证实自身诉求的合理性,均需提出能够证明自身诉求合理的有效证据。
合同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真实意思表示的书面记录,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2007年12月31日,吴立平与范扬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为期两年的合作期限,吴提供1000万元服务,范就以1000平尺画作折抵,且范要每年提交不低于500平尺的画作。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没有明确提出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实际仍按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吴继续为范提供服务,范也未提出异议。
在2014年11月8日和2015年1月21日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中,吴立平提出存在重大误解,系范扬偷偷写了一条关于之前所有协议作废的条款,致使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剥夺了1000多万元的服务费的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法院能否认定该两份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尚需法庭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予以合议。
由此,该纠纷为诸位画商及画家敲响了警钟,合作共赢是很美好的,君子协定在没有纠纷的时候也是一段佳话。为了保持君子之交的美谈,在确定合作之前不妨做回小人,把所有的承诺都落在纸面上,签字之前认真地看一看,万一有纠纷的时候可以有个依据。实在抹不开面子可以委托律师来介入办理,既保证了君子之交的欢悦,也保障了合作共赢的初衷。
画商包装画家不仅要有财力支持,也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画家成名也需要时间的沉淀,签约时间不妨长一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条件更要明确一些。画家对自身也要有个正确的评估,签约的时候附加一些条件,达到何种程度启用哪些条款。在签约时把所有的承诺都体现在合同的条款内,使合同成为保障双方的保护伞。都在合同的约束下发展,有纠纷了也能明确孰是孰非,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