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22 来源: 湖北日报 作者: 湖北日报
18日,武汉市法制办公布《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内容,三类非本市户籍的代表性“非遗”传承人,可优先落户武汉:引进的外地省级以上“非遗”代表项目传承人;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非遗”代表项目传承人;列入本市濒危项目名录的“非遗”代表项目传承人。
同时,对违反规定,擅自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传播活动的,对于歪曲、滥用和过度开发“非遗”资源的,由文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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