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08 来源: 美术报 作者: 美术报
行为艺术是西方后现代主义艺术运动中出现的一种艺术形式,是自现代主义艺术运动以来,各种艺术形式融合发展的结果。它不仅仅是视觉的审美体现,更多的是一种观念表达。相比身体艺术、表演艺术的排练性和虚拟性,行为艺术的直接性、互动性和体验性更强。
行为艺术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它与装置艺术同步生成而早于录影艺术。鼻祖是法国人科拉因,1961年他张开双臂从高楼自由落体而下,开启了行为艺术的大门。西方行为艺术的经典大多产生在20世纪70年代,尤其是1968年法国“五月风暴”后的欧美国家。上世纪80年代逐渐偏离于主流地位,但在90年代的亚洲却成为了一种先锋精神,担任着前卫先锋文化的任务。
作为观念艺术的一种,行为艺术是在以艺术家运用自己的身体为基本材料的行为表演过程中,通过艺术家的自身身体体验来达到一种人与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交流,并且通过这种交流传达出一些非视觉审美性的内涵。因为身体是人类交流与反思、对抗与共存的重要载体,更是精神灵魂的居所。
相关资料表明,中国台湾地区的谢德庆是最早的行为艺术家之一,1978年9月29日到1979年9月29日,他把自己关在自己制造的没有阳光的“牢房”整整一年,而且每隔一个小时就打卡一次,以近乎自虐的方式验证一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力量。在特定的历史文化条件下,中国大陆的行为艺术由西方传入并得到迅速发展。最早出现在“85新潮”时期,1989年2月中国美术馆举办的“中国现代艺术展”,行为艺术第一次走进中国美术的最高殿堂。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中国行为艺术既有大规模的集体展演,也有屡见不鲜的个体展示;既有以艺术家的身体为媒介的行为,也有以他人和动物的身体为媒介的行为。鉴于国内当时对行为艺术的分类并没有深入的研究,行为艺术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一样经历了从照搬形式到本土化的过程,从而形成了中国当代艺术的多元并存的状况。2000年至今,虽然行为艺术生态和价值建构在国内有所发展,但依然需要生态机制完善和价值上的系统化梳理。国内行为艺术的表现目前来看依然形式纷繁复杂,受众褒贬不一。
严格意义上讲,行为艺术应该是不伤害他人基础上的自我体验。行为艺术的底线在创作思想上是自由的,可以表达对积极思想的传播和支持,也可以揭露、批判消极的思想;可以建构也可以解构;可以直接叙事也可以隐藏寓言;可以现场也可以非现场,但有一个原则必须遵守,就是必须不伤害其他人尤其是直接的身体伤害。然而,行为艺术在我国艺术领域和法律领域分别处于非主流化和半合法化状态,而法律对行为艺术的态度也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对此行为也只能从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限的规范来寻找法律适用的标准。对于行为艺术的规范问题艺术家与法学家态度不一,多数法学家认为当前行为艺术急需立法规范,而艺术家大多则认为行为艺术的灵魂在于自由。显然,追求自由不受约束的本性的行为艺术与维持社会法律秩序之间依然存在磨合。
由于行为艺术完全是从西方引进的艺术形式,其基本方式与我国的传统文化有着天然的巨大差异。西方行为艺术源于西方现代社会的发展,也是基于艺术家对社会、历史、文化等方面感受自然而然地产生,有着广阔的政治、社会、文化背景。而中国的行为艺术最初则完全是移植而来,缺乏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土壤。但全球化的背景使得人类一样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世界性问题,如环境保护、大气污染、社会犯罪、反恐等。这些同样需要中国及西方艺术家给人们带来自己的思虑与表达。同时,当代艺术的广度已非个体的单一行为,它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关系的行为。
如今有很多的行为艺术以个人至上,急于求成,弃公共道德于不顾,严重污染到旁人的眼睛。有些人打着艺术的幌子,却做着欺世盗名的勾当。所以,讨论中国行为艺术的价值观,离不开其生效的历史场景和社会语境,因为中国艺术的精神价值从来都不是“自律性”和“他律性”两种纯粹风格的简单演变,它是以人主体性精神价值形象的演进过程;进而中国艺术只有在历史语境与现实社会二者之间找到谐和的增长点,也就是说这个谐和的增长点必须是以人主体性精神作为基础,才能确立起人的主体精神价值形象。
我们需要对行为艺术健康地分析与引导。除了道德层面上的触及,我们更应该触及到行为艺术如何适合我国的语言特征等本体的层面,透析到作品的意义层面和本体论析中去,创造出真正的作品,并使中国的行为艺术朝着一个真实与原创并存的有着深刻艺术内涵的健康方向发展,为中国当代艺术的发展提供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