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0 来源:刘双舟文化法苑 作者:刘双舟文化法苑
最近整理了一些艺术家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例,发现近现代艺术大师身后发生遗产纠纷的概率比较高。这里结合典型案例就其原因略做分析,对那些离世且身后发生了遗产继承纠纷的艺术家而言,可能已经于事无补了,但是对在世艺术家,希望可以起到些许前车之鉴的作用。
首先是家庭关系复杂。很多近现代艺术大师一生都经历过多次婚姻。比如,刘海粟先生一生经历过四次婚姻,李可染先生有过两次婚姻,娄师白先生也经历过两次婚姻。多次婚姻导致家庭关系复杂,是引发遗产继承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其次是继承人众多。不少近现代艺术大师都比较高寿,子女相对较多。比如许麟庐遗产案涉及到妻子、子女和孙子女11个继承人,李可染遗产继承案涉及到妻子和子女8位继承人,刘海粟遗产继承案中同样涉及到妻子和子女8位继承人。有些继承人因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或在遗产分割前去世,还牵扯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问题。各位继承人的诉求也很难统一,有的想将被继承人创作的艺术品和收藏品集中起来办纪念馆或研究院,有的主张捐献给国家或社会,还有的想分割归继承人自己所有。
第三是遗产构成特殊。在近现代艺术大师遗产继承纠纷中,除了涉及房产和存款等常见遗产外,大多都涉及到艺术家自己创作或收藏的艺术品。艺术品是一类非常特殊的动产,一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谁占有或持有,谁就拥有所有权或在遗产继承中占有较大的主动权;二是艺术大师生前对自己创作的作品并无明确的统计或著录,其中很大一部分已经流向社会,作为遗产的艺术品的范围很难确定;三是艺术品属于典型的非标准化物品,其价值很难估算,有时无法进行实物分割,这给遗产的分割带来较大困难。
第四是被继承人生前缺乏财产安排或安排不当。通过生前立遗嘱或合理析产等措施是可以有效避免身后继承人之间发生不必要的遗产继承纠纷的。但是从现有案件来看,艺术大师们由于种种原因,生前很少有对身后事做妥善安排的,立遗嘱的很少。尤其是存在多次婚姻的家庭,艺术大师在世时,是可以维持众多家庭成员之间表面上的和睦相处的,一旦离世,继承人之间因想法不一致或相互猜忌,很难避免纠纷的发生。有的艺术大师生前虽有安排,但是因为安排不够周密,照样引发遗产继承纠纷。以娄师白遗产继承案为例,大师娄师白有过两次婚姻,与两任妻子各生育一个儿子,按理说继承人关系并不复杂,而且其生前对财产也有安排,他名下共有五套房产,每个儿子各拥有两套。在其去世后,两个儿子也遵照娄师白先生生前的安排,各自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由于娄师白先生在生前没有对他创作和收藏的大量艺术品的归属作出妥善安排,且继承人之间对第五套房产的归属意见不一,最终导致遗产继承纠纷的发生。也有生前立下遗嘱仍发生纠纷的案例。以许麟庐遗产继承案为例,许麟庐先生一生只要一次婚姻,生育有八个子女,生前还留下手书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妻子。为避免纠纷,还与妻子在遗嘱面前进行了合影,以便佐证。按理说八个子女属一奶同胞,应该不会发生遗产继承纠纷。但是由于子女们对遗嘱并不知情,加之母亲年事已高,子女之间对遗产的想法不一,于是引发诉讼,其中有些子女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从而增加了诉讼的复杂性和难度。
最后还有一个原因。近现代艺术大师大多一生跨越了民国与新中国两个时代,有些清末出生的甚至跨越了三个历史时期。由于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很多人对遗产继承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这可能也是导致遗产继承纠纷多发的一个原因。
世间法律纠纷千千万,但是遗产继承纠纷属于亲人之间的“同室操戈”。或兄弟反目,或母子成仇,这肯定是被继承人生前所不愿意看到的。财产固然重要,但是在血浓于水的亲情面前,再多的财产也是逊色的。整理这些典型案例,对那些已经离世且身后发生了遗产继承纠纷的艺术家而言,可能已经于事无补了,但是对尚在世的艺术家,希望可以起到些许前车之鉴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