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2 来源: 杭州中院 作者: 杭州中院
老葛是吴山古玩城一古玩店的老板。2018年11月,他通过某快递公司向客户邮寄的三幅画作在派件途中丢失。为此,老葛将快递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画作损失65000元。
快递公司对此并不认同,答辩称:葛某是通过第三方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下单,该小程序下单界面显示:“如需保价请由发货方联系,未保价若遗失赔付3-7倍快递费”,葛某没有选择保价,快递公司只需赔偿快递费的3-7倍费用。另外,快递公司对货物价值也提出了异议,认为葛某无法证明其邮寄的三幅画作价值65000元。
遗失的快递真的价值6.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葛某具有文物鉴定和保管人员四级资格,寄件当日,快递公司揽件员上门取件,取件地点正是吴山古玩城。
在询问了画作来源、画作价值鉴定过程,并查看葛某与客户沟通的微信记录后,法院认定,邮寄的物品确系三幅画作,画作的价值有葛某此前留存的鉴定报告为证,价值65000元。
赔偿快递费的3-7倍合法吗?
法院认为,葛某寄件下单的小程序中关于保价的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收件方责任、排除寄件方的主要权利,且在下单页面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寄件方注意,应属无效。
因此,快递公司不能依据该条款仅以快递费的3-7倍赔偿了事。
老葛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损失合理吗?
我国《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对于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老葛可以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损失呢?
法院认为,“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并不等同于按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
葛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邮寄服务合同关系,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等。
快递公司作为收取运费的主要依据是托寄物的重量而非托寄物的价值,如果按托寄物的价值赔偿给葛某,即意味着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风险转嫁给快递公司承担,也有违公平。
丢失的快递究竟应当如何赔偿呢?
法院认为,快递公司在投递过程中将葛某快件遗失,确系存在过错,该营业部揽件员自古玩店内取件,应当对托寄物价值有一定程度的预见。
而葛某明知托寄物为高价值物品,仍未选择保价,其对自身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
结合托寄物价值、双方过错以及快递公司能够预见的后果,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葛某损失35000元。
判决作出后,老葛与快递公司均表示接受,快递公司也自动履行了判决。
法官提醒
快递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收件方责任、排除寄件方主要权利,并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寄件方注意的,应属无效。寄件人明知托寄物为高价值物品,仍未选择保价,对自身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